第4章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!!(1 / 1)
光幕中,画面仍然在播放着。
拜月教主指认林青儿为蛇妖,并逼迫其现出真身,将其灭杀后。
他在南诏国子民的心中,和守护神已经没有任何区别。
拜月神教愈发的壮大。
拜月教主以月亮为教派的唯一信仰。
引导教众对月亮产生浓烈的崇拜,因此而成为教派的狂热者,失去了自我认知能力,盲目崇拜。
从而让拜月教上下,以他为尊,没有半点质疑。
后来,他又设立了忏悔室。
忏悔室中间有一堵墙隔着,中间开了一扇窗。
拜月教主坐在忏悔室的黑匣子中。
而忏悔者坐在黑匣子外,通过窗户,可以看到黑匣子里的拜月教主。
南诏国国王来到忏悔室。
拜月教主坐在铺满兽皮的椅子上,高高在上,不可一世。
而南诏国国主,则只是一个小小的信徒前来忏悔!
两人的身份,似乎发生了互换。
拜月教主才是真正的国主!
他打造了一个举国信仰的拜月神教,他本人,凌驾于皇权之上。
而后。
拜月教主离开了南诏国,出海外修行。
等他再度归来之时,他一人踏浪而行,横跨大洋,海心中的一点光亮,却照亮了整个世界。
他拿出从天涯海角带回来的一棵树。
告诉众人,此树需要全国上下齐心一致,每日跪拜祈祷,等到这棵树长大,这里便会成为新的天涯海角。
诸天万界的观众,都看傻了。
一个拥有灭世力量的反派,竟然还有如此高的思想深度,通过各种道理来让世人臣服,死心塌地。
“我忽然明白哲学反派的意思了。”
“原来这就叫做哲学吗?”
“拜月教主,太恐怖了。”
“他不仅仅法力高强,也完全的洞察了人心,掌握了人的本性。”
“无法想象,这样的存在,谁能打败他?”
“他是一个实力强大且拥有绝对智慧的纯粹坏人!”
庆国。
范府。
范闲深深的吸了一口气。
“好家伙,这拜月教主,不就相当于天主教的神父吗,凌驾于皇权之上。”
“通过赋予平凡物品的特殊意义来宣扬他的教派和加强思想控制!”
“神父也会渐渐退出历史舞台,而他,拥有绝对的力量,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存在,怎么会输!”
“在他有生之年,南诏国应该会一直笼罩在他的阴影之中!”
范闲作为一个拥有现代记忆的人。
自然理解拜月教主的这些做法是为了达成怎样的目的。
只是,范若若和范思哲却如同在听天书一般。
一旁的王启年和滕子京,也一脸懵逼。
“大人,你在说些什么?”
“我怎么,什么都听不懂!”
范思哲吐槽道:“这也太抽象了!”
范闲大手一拍,“对,没错,就是抽象。”
“范思哲,你快要理解哲学的意义了!!”
庆国皇宫。
庆帝看着拜月教主的一系列手段,他似乎从中领悟到了什么。
一开始,他对拜月教主颇为不屑。
认为他只不过是某个某个宗派的宗主,在朝廷这种庞然大物面前,这种人都只能算是小喽啰。
可是,拜月的思路,却让他一下子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。
如果,能够将整个庆国当成拜月教来打造。
设置忏悔室,举国上下对某种事物膜拜,赋予某些平凡事物独特的意义。
如此一来,所有人都将完全的忠诚于自己。
也不用担心有人反叛,有人要篡位。
身居高位,九五之尊。
总免不了疑心病。
膝下的儿子是否会按捺不住,将自己架空夺了皇位。
藩王诸侯手握兵权,是否会造反。
自己的亲信,是否值得完全信任等等。
若是将他们全部都打造成没有自主思想的狂热者。
这江山,这皇位,岂不固若金汤!
……
仙剑一蜀山。
酒剑仙看向独孤剑圣。
“整个南诏国,已经完全沦为他的一言堂。”
“对错都是他来制定。”
“青儿也是因为他而死!”
“师兄,难道你真的能坐视不理吗?”
“这就是你的天道吗?”
独孤剑圣沉默不语。
当年他狠心与林青儿分开,入了天道,他的实力早已经近天人。
他绝对拥有抗衡拜月教主的实力!
只是,天之道。
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!
他既以入道,自然要遵循此道。
若是他插手干预世事,修为必然跌落,因为他违背了天道。
修为跌落,他便不是拜月的对手,于事无补。
所以,独孤剑圣没办法回应酒剑仙。
酒剑仙一气之下,离开了蜀山。
既然独孤剑圣不愿出手,他只能另想办法。
酒剑仙未曾入道,自不是拜月的对手。
或许,只能培养李逍遥,让其击败拜月,免得生灵涂炭。
…………
陆小千拿出傻妞。
开口道:“我爱你!”
他手中的类似于娃娃的未来手机化作了一串飘舞的符号。
“请选择真人模式或手机模式。”
“真人模式。”
陆小千没有任何犹豫。
“请选择表情。”
“喜、怒、哀、乐……”
“乐!”
陆小千开口。
那一串飘舞的符号在空中形成了一道人形。
最后,一位美若天仙的,带着灿烂笑容的女子出现在陆小千面前。
“小千哥哥。”傻妞甜甜的喊道。
这里是魔幻手机世界。
傻妞是来自未来世界的智能手机。
陆小千拉着傻妞的手,然后看向了天空。
“你帮我扫描一下,这个拜月教主是那个时期的人物。”
傻妞的眼睛里投射出一道绿色的波纹。
将天空中的光幕笼罩。
不一会儿。
傻妞开口道:“扫描错误,扫描错误,扫描错误!”
陆小千愣了愣。
“怎么会这样?”
“难道连你也不知道他是那个时期的人物?”
傻妞开口道,“或许他是来自另外一个平行世界的人物。”
↑返回顶部↑